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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国资政策文件 1990-08-19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0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统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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