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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资政策文件 1990-04-05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0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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