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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
国资政策文件 1987-10-26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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