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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政策文件 2017-06-07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藏政办发〔2017〕77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衔接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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