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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资政策文件 2016-12-06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第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16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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