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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