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入库时间:2004-06-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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