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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