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