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