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8〕204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