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2-06-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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