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