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入库时间:1992-06-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 ……
继续阅读(剩余:83.0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57152023051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