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