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入库时间:1997-08-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继续阅读(剩余:91.8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540320231223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