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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0日修正

第一条 总则
一、经纪会员是经中国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批准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在市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经纪会员认同并同意遵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同意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条 特许
一、经纪会员经批准后取得在本市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资格。
二、经纪会员自动获得特许标识码和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系统。
第三条 经营
一、经纪会员在统一的业务体系下,依托专属的业务系统(挂牌系统)开展业务。
二、经纪会员业务系统入口的注册会员和挂牌项目,计入经纪项目。
三、经纪会员获得经纪项目的挂牌费和交易服务费收益。
第四条 权利
一、经纪会员自动获得授权,使用“中国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
二、在本市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并获得收益;
三、享受市场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支持;
四、经报备批准可以集成挂牌交易经纪平台、建立经纪网站或引导网站;
五、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三、指定合格代表参与业务管理事务;
四、经纪会员的经营活动应是在公平的准则下开展;
五、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保证本所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接受业务管理和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或和资料;
七、经纪会员不得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将本所授权业务交由他人经营;
八、接受本所的业务监管;
九、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六条、资格
一、经纪会员主体是经合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外企业或其它组织及本所接受的他类人士或机构;
二、组织机构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信誉;
三、有具备从事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联络专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业务经费;
五、经纪会员资格申请向本所提出,经本所批准后方可成为经纪会员;
六、经纪会员资格一经本所接受即为终身资格;
七、经批准,经纪资格可以向符合经纪会员条件的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申请
一、经纪会员为自愿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二、经纪会员通过本所平台经纪系统自主申请(电子渠道),不接受人工申请;
三、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及资信文件,且自愿接受质询和审查;
四、本所对申请人基本资格进行合格审查;
五、审核通过,自动开通经纪业务系统及赋予相关权限。
第八条、终止
经纪会员资格因下列事由之一,其经纪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由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终止经纪会员资格申请的;
二、经纪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经纪会员条件;
四、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业务或义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费用
一、依照惯例,收取合理的会员资格费及年检费;
二、经纪会员资格费一次性支付。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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