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出资构成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国有控股、参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因经营规模等因素未设立党委(党组),只设立党支部(党总支),经企业党支部(党总支)研究任命的管理人员是否为监察对象,实践中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某市属国有资本控股51%的企业A公司未设立党委,公司党支部制定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其中包括人事任免事项,并将议事规则报上级党委批准。黄某,非中共党员,2020年经A公司党支部研究,任命为采购部经理,全面负责采购部的工作。2024年3月,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吕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其送予的50万元。
本案中,对于黄某是否为监察对象,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职务没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