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受贿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权钱交易链条被不断拉长,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领导干部转任新岗位前接受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不法商人“投资”、待履新后帮其谋利但没再收钱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收钱与谋利行为间存在较长的间隔,收钱时尚不具备为他人谋利的条件,谋利后未再收钱,容易导致对行为性质认定产生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中共党员,A市B县C乡副乡长。张某,A市D县E乡某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在E乡辖区内承揽道路建设项目。2019年1月,张某听说王某要来E乡担任乡长,遂通过同学认识了王某。张某告知王某自己在E乡承揽道路建设项目,如果王某能到E乡任职的话,还请王某多关照自己生意,并送给王某30万元,王某收下。2019年3月,王某赴E乡担任乡长。2020年4月,E乡实施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