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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