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
内蒙古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
入库时间:1991-06-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内劳人险字〔1991〕第57号

各盟劳动人事处、市劳动局、人事局、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内政发[1986]133号《颁布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制度的四个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地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提出询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收缴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经研究,在国家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暂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国务院《四个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四个细则》颁布实施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自治区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11号文试行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根据国务院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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