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入库时间:2003-06-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税函〔2003〕62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
继续阅读(剩余:19.0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331920250904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