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二、关于各地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适用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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