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金融企业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主义金融企业家队伍,实现中管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
(一)中管金融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下同),行长(总经理、总裁,下同)、副行长(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
(二)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第三条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