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运营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互助保障组织是指依托各级工会组织,以互助互济方式为职工提供保障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各级工会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