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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交易通用规则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释义
第三章 注册
第四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安全
第三节 卖
第四节 买
第五节 交割
第六节 维权
第五章 违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产权交易所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产权交易所服务大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中国产权交易所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中国产权交易所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任何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有权随时修订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条款,应立即停止使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第二章 释义

第五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指其交易自动化平台,域名为 www.cnpre.com。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产权交易所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 会员,指与中国产权交易所签订《中国产权交易所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
第八条 交易商,又称交易会员,是指经中国产权交易所批准,获得交易会员资格的交易经纪机构。
第九条 席位,指中国产权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确认交易行为的唯一身份标识,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中国产权交易所规定。第十条 挂牌,又称上市,指交易品进入中国产权交易所挂牌系统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指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买卖行为。
第十二条 买方,指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品购买者。
第十三条 卖方,指有交易品在中国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者。
第十四条 出价,指买方向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指令。
第十五条 报价,指卖方向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品卖出指令。
第十六条 一次竞价,报价期内,每个席位只能出价一次,出价不公开,出价最高的买方获得受让权。
第十七条 单向竞价,报价期内,按价格递增方式多次出价,最后出价的买方获得受让权。
第十八条 交割,指交易品的受让人确定,交易品移交和价款结算的操作行为。
第十九条 限制报价,指禁止特定用户的交易品上市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限制下单,指禁止特定用户购买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示警告,指对特定用户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公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关闭席位,指终止特定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删除其席位下上市的交易品。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行为通过席位识别,席位通过注册获得。
第二十四条 席位号是席位对应的编号,同是会员ID,是用户在中国产权交易所的唯一身份标识,注册后不得自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有权收回未通过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中国产权交易所的席位号。

第四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7×24小时接受交易指令。

第二节 交易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用户席位的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遗忘、必须按中国产权交易所有关找回方式找回。
第二十八条 用户席位的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泄露时,必须按中国产权交易所有关挂失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因用户泄露席位相关的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造成用户资金账户和交易中出现的损失和责任,中国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在交易指令的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用户本人行为。
第三十条 中国产权交易所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卖
第三十一条 拥有席位后,交易品方可挂牌上市交易。
第三十二条 交易品如实描述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应当对交易品的基本属性、交割方式等必要说明进行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卖方需依据交易品的属性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挂牌。
第三十四条 交易品须经中国产权交易所审核,合格后进入交易系统报价。
第三十五条 交易系统产生受让人的,由卖方向买方发起交割。

第四节 买
第三十六条 拥有席位后,处于登录状态方可下单。
第三十七条 一次竞价的交易品,买方的出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同一席位只能出价一次,出价不公开。
第三十八条 单向竞价的交易品,买方的出价不得低于当前最高出价+加价幅度。
第三十九条 交易品设置了保证金的,买方需要先缴付保证金后才能参与出价。
第四十条 出价后,买方在订单管理中接收到卖方发出的“交割告知”,表示成功获得受让权。
第五节 交割
第四十一条 交割是交易中的关键环节,系统为在线价款结算提供了交易担保和在线支付功能。
第四十二条 报价期结束,产生有效出价的进入交割流程,由卖方发起交割,买方确认。
第四十三条 在线交割的,需按流程进行在线付款和交收确认。
第四十四条 进入交割流程的交易品,不再接受买方下单,不充许自行删除。

第六节 维权
第四十五条 买方付款后卖方未按约定进行移交,或买方拒绝验收与卖方披露信息不符的交易品,或因卖方原因不能完结权证过户手续的,买方可以申请退款(详见担保规则)。
第四十六条 非本交易系统支付价款的,以及买方已经点击交割完结确认的,不能申请退款。
第四十七条 卖方同意并确认退款,价款实时退到买方资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卖方拒绝退款的,买方可以申诉(中国产权交易所介入处理)。

第五章 违规

第四十九条 违规行为,是指涉嫌损害市场参与者或中国产权交易所的正当权益,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包括限制交易、删除交易品、公示警告、关闭席位等处罚措施。中国产权交易所并保留采取进一步纪律行动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国家法律法规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中国产权交易所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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