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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经纪会员的概念
根据华尔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市场)服务大纲精神,“本市场经纪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是取得本市场经纪会员资格的,在本市场从事经纪业务的境内外相关专业从业机构。是
本市场的组成成员和业务伙伴。
第二条、经纪会员权利
(一) 对本市场事务的建议权;
(二) 经本市场批准取得经纪席位;
(三) 在本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按规定享受业务收益;
(四) 享受本市场提供的指定业务及通过本市场接受客户委托的业务;
(五) 对本市场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 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三条、经纪会员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 遵守本市场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三) 指定合格代表参与业务操作及履行相关会员事务;
(四) 保证本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五) 维护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六) 接受本市场的监管;
(七) 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及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信息资料;
(八) 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四条、经纪会员资格
(一) 经纪会员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纪中介类企业或相关配套业务从业机构及本市场接受的他类机构;
(二) 具有良好信誉,拥有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真实经验,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本市场规定的条件;
(三) 承认本市场的业务规则;
(四) 经纪会员资格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经纪席位
(一) 本市场向经纪会员提供经纪席位(以下简称“席位”)为电子席位;
(二) 经纪会员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拥有席位;
(三) 经纪会员通过互联网登录,使用席位号及密码管理帐户及进行席位操作。
第六条、席位管理
(一) 经本市场同意,经纪席位可以向符合本市场经纪会员条件的机构转让;
(二) 未经本市场许可,经纪会员不得将经纪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七条、资格终止
经纪会员因下列事由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 由经纪会员向本市场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的;
(二) 经纪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 不再符合本市场章程规定的经纪会员条件;
(四) 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业务或义务;
(五)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信息披露
(一) 经纪会员向本市场提供相关介绍、业务资料及资质证明文件;
(二) 本市场建立经纪会员名录,公布经纪会员资料及制作相关链接。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 经纪会员的业务活动应是在公平的准则下开展。并接受本市场监督;
(二) 每年1-3月年检。
第十条、申请与批准
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申请人向本市场会员部提出申请。
(一) 申请人向本市场递交初步申请意向,且自愿接受相关审查和质询;
(二) 本市场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会员申请业务通知书以及经纪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 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经纪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供要求的附属文件,同时交付相关费用。
(四) 本市场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本市场正式批准申请人“会员资格”,上网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纪业务
(一) 接受本市场指定的委托业务;
(二) 接受企业的直接委托,推介、协助其交易品进场挂牌,以及参与随后的交易。包括企业资料收集、相关推介文件编写及安排交易的后续工作,直至交易实现。
第十二条、会籍
经纪会员会籍一经本市场接受即为终身会籍。
第十三条、会费
经纪会员应承担会籍申请费、席位费和年费。
第十四条、附则
(一) 本办法由本市场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华尔产权交易管理所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