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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CC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OTCCC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交易会员(以下称“会员”)是取得本市场会员资格的交易经纪机构,被认可的可以取得会员资格的机构可以是经合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机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投资银行业从业机构及本市场接受的他类人士或机构。会员应拥有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真实经验,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
合本市场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会员资格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三条 本市场向会员提供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会员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拥有席位 。
第四条 本市场设电子交易席位,会员应当在本市场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五条 席位的交易权限由本市场规定。 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 会员使用本市场席位进入交易系统从事经纪业务。
第七条 会员在本市场办理交易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交易运作。
第八条 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参与交易,委托会员进行,会员接受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委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责任。
第九条 本市场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条 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一条 交易完结后,会员向本市场监管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本市场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会员会籍由申请人向本市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且自愿接受质询和相关审查。
第十四条 会员的经纪佣金收费按本市场统一制定的佣金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会籍一经本市场接受即为终身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
(一)申请人向本市场表达初步意向。
(二)本市场对申请人基本资格合格审查。
(三)申请人向本市场提供公司资料以及相应的资信文件。本市场将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信文件予以审核。
(四)本市场正式批准申请人“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为终身会籍。
(二)会员因下列事由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1.由会员向本市场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并经本市场理事会批准;
2.取得会员资格后六个月内未办妥入市手续或未开设本市场业务;
3.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4.不再符合本市场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5.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席位费
会员公司应按规定交纳席位费及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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